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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古村需“三维模式”
发表时间:2017-12-25 来源: 福州文明网

  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古村镇大会上,有一组数字让人看完触目惊心:近15年来,中国传统村落锐减近92万个,并正以每天1.6个的速度持续递减。但是,历史文化村镇究竟如何保护?“保护”应包含那些内容?搞“旅游”、“开发”是保护还是加速它的破坏?等等,这些问题必须要通过法律来帮我们厘清责任。这样才能遏止古城古镇古村频遭破坏的现象蔓延,防止对古城古镇古村无度、无序开发,避免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

  立法保护古城古镇古村迫在眉睫。要让立法保护古村,同样需要建构起合情、合理、合法的三维模式。

  立法保护古村,合情才能助法有效落实。在制定古城古镇古村保护法时,不仅要细化目标,更应厘清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力度。比如明晰保护对象的界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可将建筑保护分为文物建筑和非文物建筑两级,将除文物建筑以外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建筑划分至非文物建筑,针对文物建筑和非文物建筑两级制定不同力度的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进而科学地推动保护规划的制定与落实。

  立法保护古村,要坚持以人为本法律才更合理。古城古镇古村的保护要“有法可依”,但“立法”不能只顾“古城古镇古村”而忽视“百姓”,顾此失彼的“法”,难以实现保护的可持续。所以,立法既要顾及集体利益,也应以人为本,正视群众诉求。既要规范公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等私权。由于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公权与私权在行使时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私权的界定本身就规范了公权的行使。因此,需对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进行有效调和,鼓励群众参与合作,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统一起来,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以达到合作“共赢”的文化生态保护目标。

  立法保护古村,合法更应来自群众力量托底。比如有的地方在立法保护古村落时,应兼顾村一级作为非完全政府的职能和属地优势,发挥村规民约的村落自治作用。这就说明,充分发挥乡镇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能力,发挥基层人员优势,补充解决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只有立法综合考量文化保护同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脱贫致富的矛盾,这样的立法,才能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让古村保护立法更深入人心。

  古村的保护要真正高擎法律之剑,只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三维模式之下不断探索努力,才能多管齐下地发挥好法治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作用,将古村保护更加有法可依又顺应民意。(陈瑾瑜)

  

(责任编辑: 何红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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